民间借贷合法的外表违法的本质
发布时间:2021-01-08 02: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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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网讯 双方对朱某通过银行汇入李某账户206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李某辩称,朱某将钱汇至自己的账户,是为了参加资本运作项目,所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虽未能提供借条以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但可以认定汇款事实,故支持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朱某所提供的汇款凭证无法体现双方对该笔借款形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不能当然得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结论。同时,李某称该笔钱款系朱某参与资本运作的投资款,并称所谓的资本运作过程,即利用业务计划、价值远景等概念,吸引他人投资,从中提取资金分成,实为非法传销。考虑到该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从而撤销一审判决。
据孙小平介绍,近三年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约有5%的案件涉及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投资者往往被许诺的高额回报或者美好规划所迷惑,盲目将辛苦挣来的钱款投入到不受法律保护的活动中去。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涉嫌赌博、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